规章制度

  程百慧        2012-09-13        7088

图书期刊赔罚规定

一、图书丢失赔偿规定

读者所借图书丢失后,可在借书期限以内购买同版本的图书赔偿,同时需交纳新书技术加工费。

1.1980年底以前到馆的图书

①中文版图书

馆藏复本5册以上的按原价的5-7倍赔偿;

馆藏复本5册以下的按原价的8-10倍赔偿;

②外文图书

原版外文图书多复本的赔偿方法同上。

③多卷(套)书

丢失其中一册,中文图书按整套定价加4-6倍赔偿;原版外文图书按整套定价加5-8倍赔偿;剩余各册不退还读者。

2.1980年以后到馆的图书

①中文版图书

馆藏复本5册以上的按原价的3-4倍赔偿;

馆藏复本5册以下的按原价的5-8倍赔偿;

②外文图书

原版外文图书多复本的赔偿方法同上。

③多卷(套)书

丢失其中一册,中文图书按整套定价加3-5倍赔偿;原版外文图书按整套定价加4-6倍赔偿;剩余各册不退还读者。

二、 图书污损赔偿规定

1.读者在借阅图书时,应当面检查所借图书,如发现有污损、残缺、勾画等现象,及时请工作人员加盖“图书破损”章。否则,后果由借阅者负责。

2.视图书污损,勾画的轻重酌情处理。

3.对损坏图书中的条型码和磁条者,将对其实行锁定一卡通的处罚。

三、期刊丢失赔偿规定

读者借阅期刊要妥善保管,防止丢失。丢失期刊的读者可购买相同的期刊赔偿,并收取加工费。不能购买到原期刊的,按照以下规定予以赔偿。

1.丢失中文期刊一期或多期,按原期刊全年定价赔偿。已装订的过刊按全年价加倍赔偿。

2.丢失外文期刊一期或多期,按原期刊全年定价赔偿。已装订的过刊按全年价加倍赔偿。

四、期刊污损赔偿规定
  期刊污损赔偿处理办法参照图书污损赔偿规定。

五、盗窃、撕毁书刊赔罚规定

盗窃书刊者,除按原书刊价5-10倍罚款外,还要按照学院有关条例从重给予行政处分。

对撕毁书刊者,如"偷梁换柱""挖天窗""撕掉一页或多页"等,一律按原书刊价5-10倍罚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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